江苏徐州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哪里找-合同纠纷案一般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02-17 12:49:54 来源:公司

合同纠纷在日常中比较常遇到的,因为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是有效的,接下来将由誉远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这种合同欺诈一般方法简单,欺骗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识破的。

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质、目的、方式、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上述是誉远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相关解释,如果遇到问题,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来审查。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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